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山资源部令
第 53 号
《闲置地皮措置法子》已经2012年5月22日河山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订正通过,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6月1日
闲置地皮处置法子
(1999年4月26日河山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河山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订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措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地皮,规范地皮市场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有关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闲置地皮,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划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及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及百分之二十五,遏制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能够认定为闲置地皮。
第三条 闲置地皮措置该当切合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推进利用、保险权利、信息公开的准则。
第四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地皮的调查认定和措置工作的组织执行。
上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措置闲置地皮工作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组成本法子第二条划定的闲置地皮的,该当在三十日内发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地皮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当在接到《闲置地皮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要求提供地皮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有关注明等资料。
第六条 《闲置地皮调查通知书》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地皮的根基情况;
(三)涉嫌闲置地皮的事实和凭据;
(四)调查的重要内容及提交资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势和使命;
(六)其他必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推广闲置地皮调查职责,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造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地皮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地皮权势及使用问题作出注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属于当局、当局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当向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地皮闲置原因注明资料,经审核属实的,遵循本法子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划定措置:
(一)因未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划定的期限、前提将地皮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至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前提的;
(二)因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批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划定的用处、规划和建设前提开发的;
(三)因国度出台有关政策,必要对约定、划定的规划和建设前提进行批改的;
(四)因措置地皮上有关人民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造、文物;さ任薹ǘた⒌;
(六)当局、当局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天然灾害等不成抗力导致地皮闲置的,遵循前款划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切合本法子第二条划定前提,组成闲置地皮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地皮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地皮认定书》该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地皮的根基情况;
(三)认定地皮闲置的事实、凭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必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地皮认定书》下达后,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大局向社会公开闲置地皮的地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功夫等信息;属于当局或者当局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地皮闲置的,该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奉告有关当局或者当部门门。
上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实时汇总下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地皮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地皮在没有措置结束前,有关信息该当持久公开。闲置地皮措置结束后,该当实时撤销有关信息。
第三章 措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法子第八条划定情景造成地皮闲置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措置:
(一)耽搁动工开发期限。签定补充和谈,沉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和谈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耽搁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地皮用处、规划前提。依照新用处或者新规划前提沉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依照新用处或者新规划前提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地皮价款。扭转用处后的地皮利用必须切合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当驹焯排一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前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沉新开发建设。从铺排一时使用之日起,一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和谈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地皮。对已缴清地皮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批刷新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处一样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地皮的,该当沉新签定地皮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地皮;
(六)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还能够凭据现实情况划定其他措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划定表,动工开发功夫依照新约定、划定的功夫沉新起算。
切合本法子第二条第二款划定情景的闲置地皮,遵循本条划定的方式措置。
第十三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该当拟订闲置地皮措置规划,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
闲置地皮设有抵押权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地皮措置规划时,该当书面通知有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法子第八条划定情景表,闲置地皮依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当局核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地皮闲置费决定书》,依照地皮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地皮闲置费。地皮闲置费不得列入出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报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地皮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有关地皮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在遵循本法子第十四条划定作出征缴地皮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该当书面奉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进行听证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遵循《河山资源听证划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地皮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司法、律例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凭据;
(四)决定的推广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蹊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必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当自《征缴地皮闲置费决定书》投递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划定缴纳地皮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投递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地皮权势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地皮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推广有关使命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地皮权势证书的,直接布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皮权势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造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地皮,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能够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凭据国度地皮供给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当局地皮储蓄;
(三)对耕作前提未被粉碎且近期无法铺排建设项主张,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村落集体经济组织、单元或者幼我组织复原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地皮依法措置后地皮权属和地皮用处产生变动的,该当凭据实地近况在昔时地皮调换调查中进行调换,并遵循有关划定办理地皮调换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供给地皮该当切合下列要求,预防因当局、当局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地皮闲置:
(一)地皮权势清澈;
(二)安设赔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司法经济纠纷;
(四)地块地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前提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根基前提。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该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功夫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划定。约定、划定动工开发功夫该当综合思考办理动工开发所需有关手续的时限划定和现实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功夫。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划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划定不明确的,以现实交付地皮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现实交付地皮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功夫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实时向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颁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元、项目动工开发、竣工功夫和地皮开发利用尺度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司法律规划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划定恶意囤地、炒地的,遵循本法子划定处置结束前,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地皮的让渡、出租、抵押和调换登记。
第二十五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地皮信息按宗录入地皮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登记。闲置地皮依照划定措置结束后,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实时更新该宗地皮有关信息。
闲置地皮未依照划定登记的,不得采取本法子第十二条划定的方式措置。
第二十六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地皮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凭据情况,对闲置地皮情况严沉的地域,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地皮利用年度打算、建设用地审批、地皮供给等方面采取限度新增长建设用地、推进闲置地皮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未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划定的期限、前提将地皮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至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前提的,该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一条的划定供给地皮的;
(二)违反本法子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地皮登记的;
(三)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措置闲置地皮的;
(四)不依法推广闲置地皮监督查抄职责,在闲置地皮调查、认定和措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法子中下列用语的寓意:
动工开发: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结束;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实现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度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措置,参照本法子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法子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