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日 河山资源部令第3号 凭据2010年11月30日河山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一次批改 凭据2016年11月25日河山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次批改)
第一条 为加强地皮治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凭据《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以下简称《地皮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执行条例》(以下简称《地皮治理法执行条例》),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依法该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核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执行,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县级以上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掌管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登记阶段,建设单元该当向建设项目核准机关的同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凭据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地皮使用尺度和国度地皮供给政策,对建设项主张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鉴定见。
第五条 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领域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地皮的,建设单元该当向地皮地点地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元提出用地申请时,该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资料∶
。ㄒ唬┙ㄉ柘钅坑玫卦ぜ;
。ǘ)建设项目核准、核准或者登记文件;
。ㄈ┙ㄉ柘钅砍醪缴杓坪俗蓟蛘呱蠛宋募。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该当提出补充耕处所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该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汇报。
第六条 国度沉点建设项目中的节造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能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向河山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 ⒆灾吻⒅毕绞泻由阶试粗鞴懿棵畔刃杏玫厣昵;
。ǘ)建设项目用地预鉴定见;
。ㄈ┙ㄉ柘钅亢俗肌⒑俗蓟蛘叩羌俏募;
。ㄋ模┙ㄉ柘钅砍醪缴杓坪俗嘉募、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河山资源部划定的其他资料。
经核准先行用地的,该当在划定期限内实现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 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全、切合前提的建设用地申请,该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征收土处所案和供处所案,假造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当局审核赞成后,报上一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领域内,为执行城市规划占用地皮的,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和征收土处所案,假造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当局审核赞成后,报上一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领域内,为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地皮的,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假造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当局审核赞成后,报上一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和征收土处所案能够归并假造,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核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对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吩熠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地皮执行规划进行审核并回复。
第九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和供处所案。
建设只占用农夫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处所案和供处所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依照《地皮治理法执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应由国务院核准的,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处所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办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该当蕴含用地铺排情况、拟使用地皮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资料∶
。ㄒ唬┚俗嫉氖幼⑾氐仄だ米芴骞婊己头址仄だ媒鐾,占用根基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图;
。ǘ)有资格的单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汇报书;
。ㄈ┑丶柿匣蛘咂渌仄とㄊ糁っ髯柿;
。ㄋ模┪葱谐鞘泄婊痛遄⒓蚬婊加玫仄さ,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一条 农用地转用规划,该当蕴含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切合规划打算、根基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补充耕处所案,该当蕴含补充耕地的地位、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登记信息。
征收土处所案,该当蕴含征收地皮的领域、种类、面积、权属,地皮赔偿费和安设补助费尺度,必要安设人员的安设蹊径等。
供处所案,该当蕴含供处所式、面积、用处等。
第十二条 有关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规划后,对资料齐全、切合前提的,该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当局审核。同级人民当局审核赞成后,逐级上报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并将审查所需的资料实时送该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定见,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掌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核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核准征收地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核准农用地转用规划后,该当将核准文件和下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有核准权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征收土处所案和供处所案并按划定征求有关方面定见后 30 日内审查结束。
建设用地审查该当尝试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造度。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规划和补充耕处所案切合下列前提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当局核准∶
。ㄒ唬┣泻系仄だ米芴骞婊;
。ǘ)确属必须占用农用地且切合地皮利用年度打算确定的节造指标;
。ㄈ┱加酶氐,补充耕处所案切合地皮整顿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切合划定要求;
。ㄋ模┑ザ腊炖砼┯玫刈玫,必须切合单独选址前提。
第十五条 征收土处所案切合下列前提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当局核准∶
。ㄒ唬┍徽魇盏仄そ缰贰⒌乩唷⒚婊飨,权属无争议的;
。ǘ)被征收地皮的赔偿尺度切合司法、律例划定的;
。ㄈ┍徽魇盏仄ど媳匾采枞嗽钡陌采桴杈肚惺悼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必要一时使用农夫集体所有的地皮的,依法签定一时使用地皮合同并支付一时使用地皮赔偿费,不得办理地皮征收。
第十六条 供处所案切合下列前提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当局核准∶
。ㄒ唬┣泻瞎鹊牡仄す└策;
。ǘ)申请用地面积切合建设用地尺度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ㄈ┲徽加霉形蠢玫氐,切合规划、界址明显、面积正确。
第十七条 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征收土处所案和供处所案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后,同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划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在设区的市人民当局依照有关划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处所案、征收土处所案和供处所案,由地皮地点地的视注县人民当局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处所案经核准下达后,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领域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掌管监督落实;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领域内,为执行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地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掌管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征收地皮布告和征地赔偿、安设规划布告,依照《征收地皮布告法子》的有关划定执行。
征地赔偿、安设规划确定后,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遵循征地赔偿、安设规划向被征收地皮的村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支付地皮赔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并落实必要安设农业人丁的安设蹊径。
第二十一条 在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领域内,为执行城市规划占用地皮的,经依法核准后,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颁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前提,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地皮使用权的,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与地皮使用者签定地皮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元宣告《建设用地核准书》。地皮使用者缴纳地皮有偿使用费后,遵循划定办理地皮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地皮使用权的,由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元宣告《国有地皮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核准书》,遵循划定办理地皮登记。《国有地皮划拨决定书》该当蕴含划拨地皮面积、地皮用处、地皮使用前提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元该当将《建设用地核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视注县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将提供国有地皮的情况定期予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查抄。对违反本法子核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核准犯法占用地皮的,该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