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山资源部令第7号颁布 2004年10月29日订正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建改 凭据2016年11月25日《河山资源部关于批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法子>的决定》第二次建改)
第一条 为保障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充分阐扬地皮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节造建设用地总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执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鼎新严格地皮治理的决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登记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地皮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该当遵循下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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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じ,出格是根基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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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泻瞎裙┑卣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尝试分级预审。
需人民当局或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发展和鼎新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当局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登记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登记机关同级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钻研阶段,由建设用地单元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汇报核准前,由建设单元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登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建设单元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遵循本法子第四条划定该当由河山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河山资源部委托项目地点地的省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领域内地皮的,委托市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鉴定见,转报河山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元可直接向河山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该当由河山资源部掌管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幼面积零散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河山资源部登记。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元,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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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汇报,内容蕴含拟建项主张根基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切合地皮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切合地皮使用尺度、拟用地是否切合供地政策等;
。ㄈ┥笈钅拷ㄒ槭榈慕ㄉ柘钅刻峁┫钅拷ㄒ槭榕次募,直接审批可行性钻研汇报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有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划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形状由河山资源部造订。
第八条 建设单元该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沉要矿产资源进行查问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沉要矿产资源的,该当凭据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实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 掌管初审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该当提供下列资料:
。ㄒ唬┢揪荼痉ㄗ拥谑惶跤泄鼗,对申报资料作出的初步审查定见;
。ǘ)标注项目用地领域的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图、地皮利用近况图及其他有关图件;
。ㄈ┦粲凇兜仄ぶ卫矸ā返诙十六条划定情景,建设项目用地需批改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的,该当出具规划批改规划。
第十条 切合本法子第七条划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划定的初审转报件,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受理和接管。不切合的,该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管。
受河山资源部委托掌管初审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实现初审工作,并转报河山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该当审查以下内容:
。ㄒ唬┙ㄉ柘钅坑玫厥欠袂泻瞎裙┑卣策和地皮治理司法、律例划定的前提;
。ǘ)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切合地皮利用总体规划,属《地皮治理法》第二十六条划定情景,建设项目用地需批改地皮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批改规划是否切合司法、律例的划定;
。ㄈ┙ㄉ柘钅坑玫毓婺J欠袂泻嫌泄氐仄な褂贸叨鹊幕;对国度和处所尚未颁布地皮使用尺度和建设尺度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地皮使用标正确定的规模和职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定见。
占用根基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该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 河山资源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实现审查工作,并出具预鉴定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鉴定见的,经掌管预审的河山资源主管部门掌管人核准,能够耽搁十日。
第十三条 预鉴定见该当蕴含对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内容的结论性定见和对建设用地单元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鉴定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钻研汇报、核准项目申请汇报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之日起推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地皮用处、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沉大调整的,该当沉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钻研汇报、核准项目申请汇报;不得核准农用地转用、地皮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有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产生沉大变动的,不再沉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法子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